译文

自由——还是版权?

翻译:Ecko | 2008-11-12 16:46:07 | 阅读2202 | 来源

版权是在印刷机的时代作为书写和出版的规范而建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出版多样的书籍作品。版权要求出版商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才能出版其近作。一般的公众读者受惠于此,几无损失:版权只是约束出版行为,这不是普通读者可以做的。于是版权被证明是对公众有益的系统,从而上升为法律。

好倒是好——不过只是在那时候。

晚近时人类发明了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电脑和网络。它们协助复制和处理信息,包括软件、音乐、书籍和电影等,同时提供了可以无限制的获取和使用各种数据的可能——一个信息的乌托邦。

但有样东西成了拦路虎——版权。那些利用新能力复制和分享已发布信息的读者和听众们,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已经侵犯了版权。同一个法律,原本的角色是有利的对出版商的产业规制,现在则成了对本义要保护的公众的限制。

在一个民主国家,一项法令如果妨碍了广泛的和有益的行为,通常很快会放宽松。不过在企业拥有政治权力的地方就不同了。出版商的游说团决意要阻止大众利用电脑 的力量,他们发现版权是样合手的工具。在他们的影响下,政府没有放松版权条例来适应新的环境,而是把它变得比以往更严格,严禁分享。

但这还不是最糟的。当开发者能够控制人们运行的软件时,电脑就成了有力的统治工具。出版商意识到采用加密格式出版作品,只允许用特别授权的软件浏览,就能获得前所未有的权力:他们能迫使读者交钱,并能在每次图书阅读、音乐聆听和视频收看发生时识别用户。

出版商获得了美国政府对他们梦想的支持,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法案赋予出版商权力书写自己的版权规则,通过特许的播放软件代码得以实现。(该做法被成为数字权限管理,或者DRM。)未经授权的阅读和收听也会被禁止。

我们仍然享有使用纸质图书和其它模拟类媒体的原有自由。但是如果电子图书取代了印刷书籍,这种自由并不会随之转移。想象一下:不再有二手书店;不再能借书给你的朋友;不再能从公共图书馆借书——不再存在可能让人免费阅读的漏洞。不能再用现金匿名的买到一本书——你只能通过信用卡买电子书。这就是出版商为我们设计的世界。如果你购买亚马逊的Kindle(我们管它叫swindle骗子——作者注;kindle是亚马逊的一种电子书阅览器——译者注)或者 Sony的电子书(我们叫它Shreader,因为它对图书的威胁——作者注;shreader=threaten+reader——译者注),那你就赞助了建立这样的世界。

公众对DRM的愤怒正在抑制之下缓慢增长,因为保护作者知识产权这样的宣传用语使读者相信他们的权利不算在内。这些术语私下推定出版商以作者之名获得了特殊的权力,即我们在道义上有义务屈从他们,如果我们没交钱就看了什么听了什么就亏欠了谁。

这些机构从版权中获取最多,它们以作者(他们中的多数所获寥寥)的名义合法地使用着版权。他们将使你相信版权是作者的一种自然权利,公众不管多么不情愿必须承担。他们把分享称为盗版,等同于帮助你的邻居袭击一艘船舰。

他们也对我们说,对分享残酷作战是保持艺术生命力的唯一途径。即使这是真的,并不能证明如此残酷是必要的;而这并不是真的。对复制件的公共分享倾向于增加大多数作品的销量,只会降低最成功的百分之十的作品的销量。

但不禁止分享,畅销品同样可以卖的很好。斯蒂芬金未加密出版了一本电子书,可随意复制和分享,这为他赚得几十万美元。歌手Issa也就是Jane Siberry,请听众在下载歌曲的时候自行选择价格,平均每次下载获利超过通常的0.99美元。Radiohead2007年邀请粉丝复制下载其专辑并随意付款,得到数百万美元,而这一专辑同时也通过P2P分享。2008年,Nine Inch Nails发行了新专辑,同意分享复制,很快也收到了75万美元。

当电脑网络提供了简单、匿名的方式进行小额转账,无需信用卡时,将易于建立更好的艺术支持体系。当你看到一个作品,将有一个按钮供你点击,上书点击这里向艺术家捐赠一美元。你难道不会点击它,至少一周中会有那么一次?自愿捐款已经可以供养一个艺术家了;Kevin Kelly估计一个艺术家只需有大概1000个真粉丝

另一个支撑音乐和艺术家的好办法是对空白载体征税。(如空白磁带、磁碟等,在美国,对设备、载体等征税已有成例——译者注)如果政府将税金全部分配给艺术家的话,就不用浪费在公司的行政上了。但是政府不应按照流行程度线性比例分配税金,因为这会将其中的大多数交到少数超级明星,而只余少量去支持剩下的艺术家。这个体系将有效地利用我们的税金资助艺术。

为了让版权适应网络时代,我们应当让对已出版作品的非商业性复制和共享合法化,同时废止DRM。但是在我们赢得这张战役之前,你必须保护你自己:不要购买任何带有DRM的产品,除非你自己有意破解并且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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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版权,DRM,

本文共有10 条评论:

1楼 NonBlogger 评论于 2008-11-12 23:00:02

版权与自由,在我看来,并不是可以对等比较的两个概念和范畴;版权与开源更切合些。

版权将人性对自由的向往由“欲望”提升而至“理想”的高度;而只在此高度之上,人们才有资格谈开源;而只有开了源之后,人类才真正有望摆脱“匮乏”的人文假设(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革命都可以说是生产革命,以效率为先导主导,其先觉先决的假设无一而外地是“匮乏”--“匮乏”并不同意义于“贫乏”、“稀缺”;“匮乏”的人文假设是人类将人性本质化即将人性异质于自然自在整体的直接的主观的导出)有资格谈自由--超出人文意义的自由。

2楼 Ecko 评论于 2008-11-12 23:24:05

问题是,版权的概念不限于软件的范畴内。
在我看来,这篇文章用“自由”这个词指的是信息传播与分享的自由,对应的不是多寡的问题,而是干预程度的问题。

3楼 OliverDing 评论于 2008-11-13 00:05:13

看起来原作者对于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并不是很了解。

如果拥有版权的人不是自愿将作品许可其他人合适的方式自由使用——这包括选择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中的某一款协议——那么,我们显然不能鼓励人们的盗版行为。

信息传播与分享的自由,并不应该建基于损害原作者的利益。

4楼 Ecko 评论于 2008-11-13 00:18:16

我想原文作者反对的是出版商而非原作者的权益。
究竟有没有一种商业模式可以摆脱现在版权垄断的局面而不伤害各方的利益,这才是思考的关键。
文中所提出的靠税收分配支撑创作者的方法存在不同的版本,如对设备、载体、渠道征税或直接全民加征文化税等。
当然这会存在很多问题,如效率问题、公平问题等,但不失是一种思路。
至于赤裸裸的对抗DRM,那就算了。

5楼 幻龙炎 评论于 2008-11-13 01:10:54

建议译者将此文通过GNU网站内嵌的翻译项目提交成为正式的中文版本

6楼 NonBlogger 评论于 2008-11-14 02:52:15

oops我在comments里可能扯远了。让我再扯一次吧(?!)

若从最简单最本原的符号语意来解释,freedom,自由,对于信息知识提供者而言,不外乎“跟谁分享,与谁交换,如何交易,凡此种种须完全由我自主”;copyright,版权,简而化之,就是copy+right,即复制+权力(不是“利”);同样对于信息知识提供者来说,就是他人对于我所创作拥有(强调原创的概念)的信息知识的copy,也就是复制,必须得到我的全权认可和同意。矛盾吗?在哪里?

矛盾其实出于“差异”。换而言之,商业最初是为尽可能消除“差异”而发生的,并且发生当时,最要紧的差异是时间和空间的存在所带来的;而今电脑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发展正在将整个世界扁平化,权力,尤其是对于著作所拥有的权力,其行使的充分程度已经不再象从前那样依赖利益的实现并以之为其唯一衡量--货币所代表的利益终究只是中介和媒体;基于人性的认同归属仁爱意义的互相发掘才是自由实现的本和根。

若是要将打击盗版绝对化,来保证中介利益集团的商业利润,如此这般为商业而商业的本质意义在哪里?无他,生产泡沫助长贪婪虚荣和畸形膨胀而已。

既然差异在日渐微小,矛盾的解决也当日渐明朗。对于非商业性,不以商业利润为目的的知识分享和信息传播,鼓励;出于商业利润目的对于版权的违规操作,打击,杜绝,当然若商业利润被用于消除差异的,例外,但,这并不在“为商业而商业”之列。

“commons”一词,仍然是以商业背景以及价值体系为大前提的一种提法(common中没有"u"、"e"、"a"、"i";更终极的该是universe吧);不过尝试了开源之后,效率的增长边际被突破--我以为,与其说是开源所引致的效率提升显著,不如说是私有经济及商业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在差异日益微小的今天正在“实效”,所以,私有向共荣进步。

商业背景和价值体系都会完成使命而退出舞台--当人性普遍(universal)意义能够被正当、公正、充分地进行思辩、加以诠释、并付诸实践而最终得以实现之时。

Just my two coins.

7楼 幻龙炎 评论于 2008-11-14 02:58:57

仔细地读了读NonBlogger的评论,自以为大略地明白了他的意思
但我是相信这些“意思”是完全可以用更加简单明了的语言表达出来的
因此反对NonBlogger以这种诘屈聱牙的方式所做的评论
说的糙点:虽然我挺同意你的观点,但是,请说人话

8楼 NonBlogger 评论于 2008-11-14 05:21:39

接受批评。以后努力说人话!

顺便更正一下:我的那则评论中在“不过尝试了开源之后,效率的增长边际被突破--...”这一句前应当加个“只”字;

“我以为,与其说是开源所引致的效率提升显著,不如说是私有经济及商业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在差异日益微小的今天正在“实效”,所以,私有向共荣进步。”中,应当是“失效”不是“实效”。

9楼 NonBlogger 评论于 2008-11-14 06:04:44

人话版(:P):

如果从最简单本原的符号语意来解释,freedom(自由),对于信息知识提供者而言,不外乎“跟谁分享,与谁交换,如何交易,凡此种种须完全由我自主”;copyright(版权),简而化之,就是copy+right,即复制+权力(强调是“力”而不是“利”),对于信息知识提供者来说,意思就是“他人对于我所创作拥有(强调原创的概念)的信息知识的复制,必须得到我的全权认可和同意”。这样看来,freedom跟copyright其实并不矛盾,不是吗?

在我看来,矛盾的根本并不在于freedom跟copyright之间的关系,而是出自于“差异”。换而言之,商业最初是为尽可能消除“差异”而发生的,而这些差异大多是由时间和空间的存在所引致的。而今电脑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发展正在将整个世界扁平化,权力,尤其是对于著作所拥有的权力,其行使的充分程度已经不再象从前那样依赖利益的实现并且以利益作为其唯一的衡量了--货币所代表的利益终究只是中介和媒体;基于人性的认同归属,及于仁爱意义的互相发掘才是自由实现的根本。

若是要通过将打击盗版绝对化来保证中介利益集团的商业利润,如此这般为商业而商业的本质意义在哪里?无他,生产泡沫助长贪婪虚荣和畸形膨胀而已。

既然差异在日渐微小,矛盾的解决也当日渐明朗。对于不以商业利润为目的的知识分享和信息传播,应当予以鼓励;对出于商业利润目的违反版权规定的操作,应当予以打击和杜绝--当然,如果商业利润被用于消除差异的,不在打击杜绝之列。

“commons”一词,仍然是以商业背景以及价值体系为大前提的一种提法(common中没有"u"、"e"、"a"、"i";更终极的该是universe吧);只不过向来惯于保护私有的商业价值体系在尝试了开源之后,效率的增长边际被突破了--我以为与其说是开源所引致的效率提升显著,不如说是私有经济及商业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在差异日益微小的今天正在“失效”--所以,私有向共享进步。

无论如何,我始终坚信,商业背景和价值体系都会完成使命而退出社会发展的舞台--当人性的普遍(universal)意义能够被充分地、正当地、公正地思辩、诠释,并将之付诸实践而最终得以实现之时。

另外,既然我们讨论到了创作共用的话题,我一直有个小小的疑问:赝品和仿制品算不算盗版?但赝品和仿制品除去了扰乱市场价格规律的嫌疑外,其实对于人文传承是有相当的贡献的,不是吗?

谢谢!

10楼 Ecko 评论于 2008-11-23 13:24:56

网上看到另一版本的译文,如果感兴趣可以去看下:http://www.booktide.com/news/20000615/200006150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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