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总则
1. 在牵涉到转会,或以谈判或重新谈判雇佣合同为目的是,球员和俱乐部均有权聘用持照的球员经纪人。球员经纪人有权为其提供的服务获得酬金。在对球员经纪人进行授权方面,本规定并不免除球员经纪人遵守协会境内适用法律的义务,尤其是有关就业的法律。
2.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二款,禁止球员和俱乐部聘用无证球员经纪人。
第三条 持照经纪人资格
1. 只有得到相关协会颁发执照、受准参与经纪人活动的自然人才可参与此类活动。
2. 若球员经纪人下属雇员的工作仅限于与球员经纪人业务活动有关的行政职责,则球员经纪人可将其职业作为日常工作安排。只有球员经纪人本人有权代表球员和/或俱乐部,提高球员和/或俱乐部的利益,与其他球员和/或俱乐部进行接触。
第四条 例外人群
1. 球员的父母、兄弟姐妹和配偶可在谈判或重新谈判雇佣合同时代表该球员。
2. 得到法律授权、遵守居住国现行规章条例的从业律师可代表球员或俱乐部参与转会或雇佣合同的谈判。
3. 这些例外人群的活动不在国际足联的管辖之内。
第五条 颁布执照的责任
1. 球员经纪人执照由申请人本国的足协颁布;对于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申请人,“本国”代表的是申请人最近获得的国籍。
2. 若申请人居住在本国之外的另一个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且未连续居住超过两年,他亦可向居住国足协递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需向有关协会递交球员经纪人执照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是拥有良好声誉的自然人。如申请人未因财务原因或暴力犯罪服过刑,则被认为具有良好声誉。
2. 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都不得在国际足联、洲足联、协会、联赛、俱乐部或是与这些机构和实体有关的机构拥有职位。
3. 球员经纪人必须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满足这些条件(参看第15条)。
4. 一旦申请,则申请人自动遵守国际足联的能力机构以及有关足联、协会的章程、规定、指示和决议。
第七条 申请
协会有责任查清申请是否满足有关条件。一旦有条件未满足,则申请应被拒绝。在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相关文件递交给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要求重新评定其申请是否满足有关条件。如果认为条件满足,则国际足联将指示有关协会继续执行颁布执照程序。如申请人不具有持照资格,他可等到满足申请条件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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