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内容》(12)版权是如何被打破的

翻译:xuyuan0414 | 2010-01-27 10:37:59 | 阅读204

版权是如何被打破的

(最早出版在2006年9月的Locus)

该理论是如果网络没法控制的话,版权就灭亡了。问题是,网络是用来廉价,快速,同时几乎没有控制的复制事物的一种机器。既然版权的权力指的是控制那些制作复制品的人,那这两种抽象思想似乎注定要遭遇致命碰撞,对吗?

错。

有一种想法认为版权授予了控制复制,表演,改变和使用创作的专有权,这种想法只是个客气的谎言,它在简短的历史中显示出是无害的,但现在已经被网络揭穿了,而且正在解体。

理论上说,如果我将我的一本小说出售给你,那我就一次性的授予你财产利益——所有书页——就像一个许可允许你合理利用书页上存在的想法,那是受版权保护的。

版权始于苏格兰和英国出版商的争执,1709年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令授予版权所有者出版新版本的专有权。这是一个公平竞争的法令,并且在涉及到权力所有者所有的与客户即读者有关的权力时,它是保持沉默的。出版商得到了可以与竞争对手斗争的法律武器,这个法律武器使文集之间产生了一个差别——实体的书——和精神——从小说中可以得来的。但这样美好的法律并不是“面向客户”的。就读者而言,一旦她买了这本书,她就得到了与购买其他任何实体例如土豆和铁铲一样的权利。当然了,读者没法印刷新的版本,但这与现实技术有很大关系,就像和法律的关系一样。印刷机少且昂贵:在17世纪告诉读者不要把卖给他的书重新印刷,就好像告诉他不要在月球表面用激光蚀刻一样,毫无意义。出版图书不是读者能干的事。

实际上,在复印机出现以前,单个的读者是几乎不可能侵犯到版权从而上升至法律程度的。版权就像个坦克雷,只有当出版商,或唱片公司或无线电台侵犯时才会爆炸。我们老百姓是不能侵犯版权的(非常感谢Jamie Boyle有用的类推法)。

对版权作品的商业使用者来说就不是这样了。多数情况下,无线电台播放唱片被期待能得到许可(虽然这种许可通常是以政府批准总许可的形式,没有协商,倾向于每月支付一定额度即能覆盖所有广播)。如果你拍了一部电影,你就需要得到电影中所用音乐的许可。批判地说,有很多被使用的地方商业使用者根本就没有支付过。多数的工作场所没有支付在员工工作时播放的音乐。有一家广告代理商用最近的一个商业广告做了一个作品演示用于设计师创意简报的一部分,但没有为这种商业性的使用进行支付。一家电影公司的布景师从杂志和电影上裁剪并复制内容制作“心情日志”从来没有寻求过许可也没有为这些使用提供任何补偿。

从理论上来说,你没经允许就做了或没做的行为受到一种所谓“正当使用”的法律教条,法官可以用该教条陈述的因素来权衡是否应该处罚侵犯行为。虽然正当使用是作品制作和使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未经授权的使用很难在此基础上得到裁决。

不,未授权使用真正的策略是使用者没有被要求对权力所有者永远也不会发现的使用取得许可。如果你把杂志简报放到你的心情日志里,杂志出版商永远都不会知道你这么做。如果你把Dilbert卡通粘到办公室门上,Scott Adams也是不可能知道的。

因此虽然从技术上说法律允许权力所有人对他们想提供的东西尽量辨别清楚——给某本书打特别折扣,但可能只有星期三才能阅读!电影半价,前提是你同意只能给姓名以D开头的人!——这很实际的说明了只有在强制性条件下才能提供许可。

当涉及到把信息商品零售给客户时——读者,听众,观众——整个许可概念就失败了。没有人会相信他买回家的书只有部分属于他,要受到飞页上列出的许可限制。如果你被告知不能大声朗读,不能将部分复印,也不能在创作研讨会上标识,也不能根据整个主题写同人小说,你会气愤的像发疯的公牛。

在办公室,只要你承诺使用某一品牌的咖啡就可以得到一台咖啡机,甚至可以签署协定让咖啡公司不时来检查。但没人会在家这么做。我们在家里买东西这种个人和私人的事情要受制于产品公司的监督,我们本能上会并且也是正确的会反对这种思想。我们买了这个东西。这就是我们的。

甚至是在我们租东西用时,例如汽车,也会缠绕着一个想法就是Hertz可能会跟踪我们的行动甚至在方向盘安装摄像机。

网络和个人电脑使纯电子类“产品”的销售成为可能——软件,音乐,电影,和书都可以作为纯电子的东西只要通过那根电线就可以传输,而不需要将实体的东西转来转去——版权律师正在寻找可以涵盖这方面的方法。电脑复制输入的东西是一种本能。电脑的有效性和高质量与其能快速准确复制输入的资料称正比。

版权律师的工具箱里有个万能捶:版权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在企业里已经出现好多年了。令人(律师)沮丧的是,这些企业客户有他们自己的一套,有真正的议价能力,这使得没法给真正强加上条件,例如限制对电影的使用因而使它无法被快速传播,或只准公司内每次一人查看日报。

一般的顾客通常没有律师或谈判筹码。他们根本不懂许可机制。看看你买软件或电子书籍,歌曲时,对方提供的“协议”的点阅率。这些协议里陈述的条款非凡的白痴行为很明显是狄更斯式的。索尼BMG近期推出了800多万张附带“协议”的音乐CD约束购买者在离开国家或房屋失火时毁掉音乐,并承诺工作时不听音乐。

但顾客知道什么是产权——你买了一件东西,你就拥有它——他们不明白什么是版权。实际上几乎没人知道什么是版权。我认识一个在数十亿美元出版社的编辑也不知道版权和商标的区别(如果你听到过人说,“你需要保卫版权,不然就会丢失,”你就会发现这些人中有人混淆了版权和商标;而且,这个声明也不是对商标非常确切的描述)。我曾经与迪斯尼的一位高级电视官员有过争执,他执意认为如果播出了一个老的节目,那么就自动又有了版权,从而可以再专用95年(这是错的)。

因而这就是版权被打破的地方:版权律师试图把读者,听者和看者(弱小而不幸)当成

擅长许可协议的企业,你当然不会把这些协议强加在狗的身上。人们想象不到有这样的世界,对自己花钱买来的财产小心翼翼,重新检查他们的许可以确定他们在遵守从未阅读过的协议上的条款。总之,为什么要去读那些没有商量余地的东西呢?

答案很简单:把读者的财产当财产。读者怎么处理自己的设备,例如私人非商业性的,不是版权规定监督的对象。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因为你欠朋友的几块钱午饭钱而对你强加什么规定。反赌博法也不会因为你和孩子们以骑车先到家赌一个蛋卷冰激凌而生效。在一个创造性成果的最终使用者和个人财产之间不存在版权法。

事实上每个购买版权作品的顾客都在影响到这个设想,因而使这个途径变得更简单。这并不会造成某些商业模式更难进行。很显然,如果有某种方法可以保证某出版商作为版权商品的唯一来源,出版商就会抬高价格,减少用于服务的资金,但仍然可以售出商品。

必须和用户之间的免费复制进行竞争使生活变得更加艰难——难道不一直是这样吗?

但这肯定是可能的。看看苹果广泛流行的在线音乐商店,自从2003年已经销售了超过10亿的歌曲。iTunes在音乐上的每首歌曲都会在用户至用户,对等网络(P2P)Kazaa上供免费下载。事实上,P2P(点对点)监督公司Big Champagne 的报告说苹果提供给iTunes的授权歌曲和P2P网络上提供的相同歌曲,它们之间的平均时间差为180秒。

每个iTunes的用户都可以很容易的免费获取iTunes song歌曲,使用史上最快速的采用技术。有很多人的确是这么做的(就像很多粉丝把他们最喜欢的故事从杂志上复印下来,在朋友中传递)。但苹果已经想出如何很好的竞争,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好的经验来实现良好业务。(苹果同样也加上了可笑的许可,但那是针对未来一个专栏的)

科幻小说是一种对未来有洞察力猜测的小说。它应该对世界没有那种痴心妄想,觉得读者可以容忍被当成“许可“而不是客户来对待。

【本文翻译仅为外语学习及阅读目的,原文作者个人观点与译者及译言网无关】

分享:

标签:版权,侵权,

添加评论